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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汇总】51个海外知识产权机构疫情期间相关政策措施

Category: 行业资讯 Time: 1970-01-01 08:00:00

相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疫情期间对申请人实施的临时政策和救济措施汇总

当前,部分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国际组织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台了一系列临时政策和救济措施。为便于中国用户了解相关信息,及时处理知识产权事宜,现进行汇总以供参考(截止到3月31日),具体要求和规定以外方官方通知为准。

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 亚洲地区

(一) 韩国特许厅 

(二) 文莱知识产权局 

(三)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四)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 

(五)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六) 泰国知识产权厅 

(七) 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 

(八) 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局 

(九)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司 

(十) 越南知识产权局

三、 欧洲地区 

(一) 欧盟知识产权局 

(二) 欧洲专利局 

(三) 英国知识产权局 

(四) 挪威工业产权局 

(五)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 

(六) 欧亚专利组织 

(七)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 

(八) 法国工业产权局 

(九) 奥地利专利局 

(十) 德国专利商标局 

(十一) 芬兰专利与注册局 

(十二) 西班牙专利和商标局 

(十三) 意大利专利商标局 

(十四)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 

(十五) 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六) 捷克工业产权局 

(十七) 立陶宛共和国国家专利局 

(十八) 爱沙尼亚专利局 

(十九) 波黑知识产权局 

(二十) 波兰专利局 

(二十一) 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 

(二十二) 希腊工业产权局 

(二十三) 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

四、 非洲地区 

(一)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二)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 

(三) 摩洛哥工商产权局

五、 拉美地区

(一) 巴西工业产权局 

(二) 墨西哥工业产权局 

(三) 秘鲁国家竞争防卫和知识产权保护署 

(四) 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 

(五) 智利工业产权局 

(六) 厄瓜多尔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局 

(七) 牙买加知识产权局 

(八) 哥伦比亚工商旅游部 

(九) 多米尼加共和国国家工业产权局 

(十) 巴拿马工业产权登记局 

(十一) 巴拉圭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二) 乌拉圭国家工业产权局

六、 北美地区 

(一) 美国专利商标局 

(二)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为落实公共卫生当局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扩大的指导方针,3月17日起,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仅留有少数工作人员,非必要工作人员无法出入办公场所,对所有其他人员作出了远程办公安排;所有会议推迟到4月底或取消,后续还将继续更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激活其业务连续性方案,并转移到几乎完全虚拟的工作环境。疫情期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继续开展《专利合作条约》(PCT)、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地理标志国际注册里斯本体系的业务,并在继续管理其他知识产权和相关系统。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AMC)也在继续处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下的域名争议和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案件方面的重要工作。

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以及AMC的用户可在其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对于知识产权局和成员国,净额清算以及月度和年度分配缴款都如期进行。必要时的进一步更新将在财务网页上提供。产权组织将致力于确保将流程中的用户、知识产权局和任何其他利益攸关方所经历的任何过渡问题减至最少。

??链接:
https://www.wipo.int/portal/zh/news/2020/article_0015.html


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20/article_0004.html#


https://www.wipo.int/portal/zh/news/2020/article_0011.html


亚洲地区


(一)韩国特许厅

任何在韩国特许厅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无论国籍,凡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或支付费用的均可享受救济。为申请救济,申请人应提交救济申请或支付说明,同时应提交解释说明和证明材料。


因非申请人的因素而导致申请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修改申请的,在收到申请人提出修改的请求后,韩国特许厅厅长或韩国特许厅审判院院长可以在相关影响因素停止存在后的两个月内撤销无效。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已被撤销或者因专利申请人不符合任何规定的期限而被最终且决定性驳回,但导致上述的原因并非专利申请人,那么专利申请人可以自该影响因素停止存在起的两个月内要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或复审。

另外,无论国籍,对于申请仍处在韩国特许厅审查过程中的申请人,其韩国特许厅要求的提交书面意见等事项的指定期限将被自动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这一措施也同样适用于申请人因任何与新冠肺炎有关的原因而未能遵守一些程序事项时间限制的案件,韩国特许厅将视上述原因为不可控制的理由,因此对申请人免责。申请人仅需在声明中简单表明造成以上错过时限的原因与新冠肺炎相关。事后的补救措施也将被允许于2020年4月30日前提出。

??链接:
http://www.kipo.go.kr/en/BoardApp/UEngBodApp?c=1003&board_id=kiponews&catmenu=ek06_01_01&seq=1693


(二)文莱知识产权局

文莱知识产权局自3月23日起关闭接待中心,仅接收文件、申请资料和缴费。


??链接:
http://www.bruipo.gov.bn/SitePages/Home.aspx


(三)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文件的措施没有变化,对受到疫情影响的申请将个案处理。目前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大部分员工都已远程办公,但仍然接待申请人到访,访客需要事先测温并提供近期旅行记录,曾到访疫情国家的访客将被拒绝进入。


??链接:
http://www.ipos.gov.sg


(四)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宣布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关闭,新申请仍可以通过电子系统提交,无法在线提交的续展、异议等后续事项,相应期限将自动顺延至4月1日。


??链接:
http://www.myipo.gov.my/wp-content/uploads/2020/03/NOTICE-OF-TEMPORARY-CLOSURE-_-ENG-VERSION-FINAL.pdf


(五)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宣布2020年3月16日至4月14日关闭。期间,新申请仍可通过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在线提交(不接受任何线下申请),相应的听证会、异议、使用宣誓、官费支付等将顺延至4月15日提交并视为已在截止日前提交。


??链接:
https://www.ipophil.gov.ph/news/advisories/


(六)泰国知识产权厅

泰国知识产权厅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公告,提供了新冠疫情期间知识产权受理和法律程序延长的相关政策。


??链接:
https://www.ipthailand.go.th/


(七)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

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将自2020年3月25日起关闭21天;3月23日至4月14日期间原定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的专利局口审全部取消;延长了商标相关的提交文件时间。


??链接:

http://www.ipindia.nic.in/writereaddata/Portal/News/673_1_Corrigendum_Public_Notice_25032020.pdf


http://www.ipindia.nic.in/newsdetail.htm?670


http://www.ipindia.nic.in/newsdetail.htm?665/

(八)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局

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局最近在关闭状态,4月1日上班,处理缴费相关事宜。


??链接:

https://www.nipo.gov.lk/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21:notice-about-office-opening-hours&catid=8:news&lang=en&Itemid=131

(九)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司

印尼知识产权总司减少了现场服务,关闭了一些受理局,接收文件的时限调整为当地时间14:00前,鼓励访客通过电话152进行问询并在线提交申请。


??链接:
https://www.wipo.int/about-wipo/en/offices/singapore/news/2020/news_0003.html

(十)越南知识产权局

越南知识产权局3月31日发布公告,为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申请人提供延期服务,除非另行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该局(包括河内总部及岘港和胡志明市分局)仅接收邮件和在线申请,有关费用也通过邮政和银行转账缴纳。


??链接:

http://www.noip.gov.vn/en_US/web/english/domestic-ip-activities/-/asset_publisher/ZMuTgR44COLR/content/notification-on-application-of-legal-provisions-relating-to-time-limits-for-applicants-affected-by-covid-19-and-transactions-between-applicants-and-th

欧洲地区


(一)欧盟知识产权局

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影响,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4)条和《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58(4)条的规定,申请人所涉及的欧盟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包括2020年3月9日和2020年4月30日),可延长至2020年5月1日(由于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相关期限实际上被延长至5月4日)。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刊登公告。

??链接: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news/-/action/view/5644698


(二)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局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时限延期通知,主要涉及疫情严重地区申请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所申请的案件。其中,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和第150条第(2)款的规定,自通知发布当日及之后过期的时限,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此外,根据PCT细则82之四.1款,时限延误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宽免。我国申请人可根据该通知,做好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


相关通知具体如下:


1.鉴于COVID-19暴发的影响所引起的问题,在时限延误的情况下,请关注《欧洲专利公约》(EPC)和《专利合作条约》(PCT)所规定的一般法律救济措施,特别是根据本通知的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的适用,以及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和PCT细则第82条之四.1款的可能适用。

2.与许多其他缔约国一样,欧洲专利局所在地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正在经受人员流动、社交以及某些服务、交流和公众日常生活的限制,符合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中定义的不可抗拒事由。因此,为所有当事人及其代表将本通知即日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根据EPC第150条第(2)款,这也适用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如果不可抗拒事由持续至上述日期后,则将发布另一条通知从而进一步延长上述有效期。

3.在与本通知第2段不冲突的情况下,对于本通知未涵盖的情况,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为异常状况所导致的申请人、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居住地或者营业地无法正常投递或者传输邮件的情况提供了保障。此规定适用于申请人不可控的异常状况所导致的时限延误的情况,因此,在受疫情影响的地区,任何遭受干扰影响的申请人、诉讼当事人或其代表均可援引。

4.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相关人员可以提供证据表明,在期限届满日前十天内的任一天由于此异常状况而导致时限延误,并且最迟在不可抗拒事由结束后的第五天完成邮寄或传送,那么误期收到的文件应视为已经按期收到。

5.在与本通知第2段不冲突的情况下,有关PCT适用的期限和条件,请参见PCT细则82之四.1款。特别是,任何相关当事人可以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明,其未能遵守PCT的时限是由于在其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逗留地发生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类似原因造成的,并且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尽快办理了相关手续(不迟于有关期限届满后6个月),则时限的延误应予以宽免。该规定适用于在国际阶段待审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

其中,截至2020年3月17日,高危地区名单已更新如下:中国,韩国,伊朗,意大利,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海因斯贝格),法国(大东区),奥地利(蒂罗尔州)、西班牙(马德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及纽约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区域定义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访问EPO网站进行定期更新。

??链接: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0/03/a29.html


(三)英国知识产权局

英国知识产权局现暂时关闭办公场所,但申请人仍可在线办理大部分业务。现该局开通专用邮箱paperformcontingency@ipo.gov.uk,以代替传真及邮寄方式接收纸件。在进一步通知之前,该局不再通过传真服务处理文件。


该局宣布自3月24日起,所有权利的计算日期中断,并将于4月17日重新评估相关情况,决定继续延长中断期,或者宣布中断期将在两周后结束。


??链接: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oronavirus-important-update-on-ipo-services


(四)挪威工业产权局

挪威工业产权局将维持正常运营,客户服务中心照常开放。但在另行通知之前,不接受客户参观。如有与该局专家进行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需求,可联系客户服务中心或发送电子邮件到post@patentstyret.no。


自3月13日起,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提出延长时限要求的,应给予延长。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可获延长至少两个月。对于专利申请,则可延长两个月。但前提是延期申请必须在最后期限到期之前送达该局。目前该政策仅适用于该局规定的最后期限,而不适用于优先权、付款期限等法定期限。


??链接:
https://www.patentstyret.no/en/about-us/news/2020/corona-virus--information-from-nipo/


(五)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仅接收俄罗斯邮政及非接触邮箱投递的纸件。鉴于该局目前正常运作,因此决定暂不因疫情延长绝限。此外,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争议解决部门的所有听证会在2020年5月8日之前将以远程电话会议形式举行。俄罗斯最高法院针对疫情造成的情况作出裁决,决定限制下级法院的庭审数量,对原定于2020 年3 月19 日到2020 年4 月10 日之间进行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予以延期,并建议当事人以电子方式提交所有文件。


??链接:

https://rupto.ru/en/products_services_lang


(六)欧亚专利组织

欧亚专利局仅接收俄罗斯邮政投递的纸件,并限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4月15日前进入其办公场所。只要该局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电子件,且在禁令解除之日起的1个月内收到了原件,那么该文件将被视为正常到达。


??链接:

<a href="https://www.eapo.org/ru/info/covid2019.